读者违规处罚规定

2022-02-27 14:55:00

  图书馆文献资料属学院公共财产,供全体师生查阅,为保证图书馆正常运行和图书资料的正常流通借阅,对违反本馆规定的读者将予以违规处罚。
  一、读者借阅图书应自行记下归还日期,按时归还,逾期不还者不能再借阅其它图书。
  二、读者要爱护图书,不得在书内写字、划线、批注以及折叠书角或撕页、剪挖,如出现乱涂乱画、批注等情况,按1元/页赔偿。
  三、如出现撕页、剪挖等损坏图书的情况以及丢失图书者,须买回与原书相同的版本或经本馆同意的新版本赔偿并交纳2元加工费(书标、条码、磁条等费用)。
  四、当原书刊买不到时,图书馆将视图书价值与馆藏复本数量按规定确定赔偿价格:
  1.一般图书、报刊合订本,按原价的2-5倍赔偿(1995年后出版的书:按原价的2倍赔偿;1995年前出版的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
  2.稀缺图书、绝版图书,外文原版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
  3.成套多卷书、丛书、配套工具书,遗失一册或数册者按全套书原价的2倍赔偿,未丢失的部分仍归图书馆所有。
  五、图书丢失后应及时到馆办理赔偿手续或向工作人员申请延期赔偿,未声明者在收取遗失或损坏赔偿金的同时所发生的逾期滞留金仍按规定收取。
  六、私自藏匿图书资料者,视其情节严重进行批评教育或取消借阅资格并上报学院相关部门给予处分。